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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成长未成年人自愿文身后向商家索赔,平度法院这样判
来源:渝正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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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文身作为一种社会亚文化,受到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追捧。在心智尚未成熟的少年时期,有的孩子会抱着“文身很酷”“试试又何妨”等心态去文身,但他们并不知道这些让他们引以为“傲”的图案会给他们带来多大的伤害——不仅是当前就读升学的麻烦,还有将来就业、参军、报考公务员尤其是警察等职业受到的严格限制。考虑欠妥的工作室,懵懂的孩子,粗心的家长,都可能毁掉一个原本美好的青春。说到这,我们不禁会思索这样一个问题,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文身并未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但当未成年人文身之后,能否向文身店索赔,又如何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件梗概

2019年12月,年仅14周岁的小涛(化名)主动添加了平度市某美容工作室经营者的微信,通过微信支付了600元,并发送了两张需要为其文身的图案照片,指定在前胸、手腕处文三个图案,后来小涛又通过微信支付了100元用于文身,共计支付文身费用700元。然而这些文身并没有让小涛高兴多久,随着天气变热,小涛的文身被家长发现。2020年7月2日,作为小涛的法定代理人,愤怒的家长以小涛的名义将工作室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文身费750元,并赔偿医疗恢复费用50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裁判结果

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文身时年仅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其智力状况和认知能力而言,无法判断在身体上大面积的文身这一行为会对自己的身体及今后升学、就业等人格权益带来一系列影响。原告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管控和家庭保护的法定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尽管目前法律未赋予文身经营者对文身者的年龄和行为能力审查注意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立法规则和精神,全社会应当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和社会环境。故被告作为经营主体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认真辨认文身者的年龄和实际行为能力,不能仅依照原告自己的要求,就为其进行大面积文身而后收取费用,对此应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自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恢复费用,未举证证实,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文身费140元。

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本案已入选2020年青岛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平法说法



本案系平度市首例因未成年人文身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虽然我国法律对未成人文身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是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而言,我们并不提倡未成年人文身。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法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监护人应教育和引导未成年子女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未成年人对于文身在今后的升学就读、职业准入等方面对自己可能产生的影响缺乏充分认知,主要需监护人加强日常教育引导,也需要文身经营者秉持职业操守以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全社会都应当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和社会环境,这不仅需要家庭的监护也离不开社会各个主体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大多数处于青春期的孩子,脾气和性格都较为不稳定,就像是初出茅庐、桀骜不驯的小马,不喜欢约束,想要尽情张扬自己的个性。但挥霍的青春,到底让他们从中收获了一时的满足,还是一场不可逆转的风暴?平日对孩子不够关心,等孩子误入歧途才发现为时已晚的家长,对孩子的责骂是否多过了自责?到底是利益还是公序良俗,商家的选择是否合理?小涛的案例告诉我们,孩子和家庭永远是最终的受害者,期待骏马奔腾,不论是法律的保障还是人性的关怀,我们需要做的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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